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1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白沙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企业管理站(新罗区白沙镇白沙村溪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94774Y。
法定代表人:马成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福平,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阙荣星,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登高西路666号(龙西小区商住楼二期)9幢10层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83463H。
法定代表人:阙松福,总经理。
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阙荣星、***及原审第三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元,由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英琼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傅胜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文婧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