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28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666号(龙西小区商住楼2期)9幢10层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83463H。
法定代表人:阙松福,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8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3200元及利息。
本院还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荣国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阙松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802执3453号】,依据已生效的(2020)闽0802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便于执行管理和处置财产,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到(2021)闽0802执3453号案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02执2890号一案的执行,将本案合并到(2021)闽0802执3453号执行案件中并处置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讨论笔录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讨论时间:2021年8月23日
讨论地点:执行庭
执行员:陈陆、谢文聪、林爱芸记录人:张爱珠(代)
承办人:谢文聪
讨论记录如下:
谢文聪介绍案情: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8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3200元及利息。
本院还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荣国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阙松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802执3453号】,依据已生效的(2020)闽0802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便于执行管理和处置财产,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到(2021)闽0802执3453号案件执行。
谢文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02执2890号一案的执行,将本案合并到(2021)闽0802执3453号执行案件中并处置财产。
林爱芸:同意经办人意见。
陈陆:同意大家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2021)闽0802执2890号一案的执行,将本案合并到(2021)闽0802执3453号执行案件中并处置财产。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