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49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登高西路666号(龙西小区商住楼二期)9幢10层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8346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802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62.5元。
本案为系列案之一,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期限至2025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认为股权价值低,无法支付评估费,故本院不予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至住所地找过被执行人,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不再至住所地调查。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止2022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0元,尚有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约谈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