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1民初3111号
申请人: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溪村(福州艾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5#厂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岳,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为仙,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嵩山路9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孙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000元。
案件申请费14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少飞
人民陪审员  程丽华
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开馨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提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之时,本案若未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书面申请,逾期则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