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与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辖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溪村(福州艾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5#厂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1民初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按民诉法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其公司对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双方间有多笔贸易往来,但无书面合同,依法一律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应移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
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且无管辖协议,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也未作约定,应根据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该“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义务内容。本案中,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所提主要诉讼请求系要求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依约支付货款,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方的常州联旭银河电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轲
审判员董维
审判员丁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