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6628号
原告: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