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2民初9359号
原告:浙江某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