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1民初2862号
反诉原告:福州艾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溪村溪头工业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66196123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反诉被告: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71922954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反诉原告福州艾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艾密克公司”)与反诉被告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美光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反诉原告艾密克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原告艾密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福州艾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