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盛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02民初15195号
原告:温州明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吴桥路金山谷商住楼1-4幢122号。
法定代表人:鲁明兴。
被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泰顺县彭溪镇富洋大道路号。
法定人代表:蔡正朴。
原告温州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温州明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明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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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向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