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2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

被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13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14037元及利息(利息以814037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3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940元,公告费4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解。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登记等信息;2、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蔡正朴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2执27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直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