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88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
被执行人:浙江盛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彭溪镇富洋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155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1幢901、902、9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36031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盛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2017)浙0302执888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被执行人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125万元并放弃对该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剩余债权。浙XX川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盛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未清偿部分的债权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执888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律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