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理人:郑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因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海马牌车辆一部,但因机动车流动性大,本院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通过福建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现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
执行员黄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