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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683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福建省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蓼沿乡凤阳厝7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审理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福建省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149.93元,由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 哺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