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茶博汇/div>
法定代表人:廖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安辉,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5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毅
审 判 员 郑唯
代理审判员 陈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