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执1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溪县茶博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2419541008603X。
法定代表人:廖国栋,任公司的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524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5498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全
审判员 李培忠
审判员 林竹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贵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