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廖国栋。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吴万雄,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尚欠货款人民币1777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拥有闽C×××××号一汽牌轿车一部,被执行人吴万雄拥有闽D×××××号大众汽车牌普通客车一部,上述车辆本院均已进行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继续处置。另,执行人员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不在家,被执行人吴万雄已被司法拘留。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