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3民初6675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锋,福建辉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南门街嘉彩蔬菜市场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323543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其已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丽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速录员 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