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65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晨倩,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南门街嘉彩蔬菜市场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3235432K。
法定代表人:陈福气,总经理。
***诉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保全价值以774,085.76元为限。申请人***以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申请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累计金额为774,085.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3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丽青
书 记 员 李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