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县宏茂建材经营部与某某、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9民初1100号

原告:华安县宏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仙都镇上苑村洋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9MA31QHG895。

经营者:李木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连发。

被告:***,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红,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宇璐,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南门街嘉彩蔬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3235432K。

法定代表人:陈福气,总经理。

原告华安县宏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华安县宏茂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华安县宏茂建材经营部以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安县宏茂建材经营部撤回对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健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