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9民初109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连发,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红,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宇璐,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南门街嘉彩蔬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3235432K。

法定代表人:陈福气,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健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