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2民初6469号
原告:泉州市标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试,男,公司监事。
被告: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泉州市标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标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标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标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标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