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9民初6703号
原告:陆大兵,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福建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150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925710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陆大兵诉被告福建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大兵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大兵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大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陆大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