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9民初6702号
原告:**占,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福建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925710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占诉被告福建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占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