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福日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5民初1068号
原告:福建福日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诉讼代表人:***,福建福日光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卞志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福日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福日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日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在诉讼期间以被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退还了个别受偿的527418.32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福日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4.18元,减半收取计4567.09元,由原告福建福日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原告福建福日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567.09元(注:本案立案时经院长批准,原告福建福日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缓交案件受理费),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审判员李心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