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晋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6民初304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晋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沿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8653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德和联盟(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晋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9元,减半收取701.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