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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1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黄**凤,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晋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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