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2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市场)排子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95581195C。
法定代表人:黄兆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系该公司总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宪平、钟文川,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诉被告:张存树,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上诉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诉被告张存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荣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徐子禹,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川到庭参加诉讼,***诉被告张存树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荣成建设公司与***签订的《钢筋劳务项目分包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按进度完成本月工程量,必须于下一个月5日前将工程量计算书,经甲方(荣成建设公司)施工员、记工员及项目主管签字确认后,送甲方(荣成建设公司)预(结)算部审核,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现***以案涉工程生产经理曹文华签字确认的钢筋班组汇总单主张工程款,荣成建设公司对该汇总单记载数量予以否认。曹文华作为案涉工程生产经理的签字,不能据此认定荣成建设公司对该汇总单予以确认。二审中荣成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双方讼争的工程量确有必要交有关部门依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2.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傅胜荣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吴英琼
二〇二一年××月××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 雯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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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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