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186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告:***,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泉水,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叶,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浦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
法定代表人:安冬梅。
被告:福建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五洲财富**楼**信用代码91350800559558195C。
法定代表人:黄兆荣。
原告***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9元,减半收取计163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文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银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