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3民初221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杭县旧县镇(市场)排子上路4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9558195C。
法定代表人:黄兆荣,该公司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义全街金运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6544K。
法定代表人:余茂南,该公司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卢卫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