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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910号 原告: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精工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5640843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北路193号**社区服务中心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1N46A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市场)排子上路4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955819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66280761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闽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7元,减半收取计2253.5元,***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庆  林 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 人民陪审员 简  秀  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