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794号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上岐雁行江洲大王围外五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550568U。
法定代表人:朱忠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春,福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福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马山村1号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831326103。
法定代表人:李云波。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50元,减半收取计704.25元,由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坤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悦炀
书 记 员 王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