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8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2851X。
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18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四万一千七百一十八元,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二元九角五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现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确定期间予以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42 560.95元。本案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机动车登记、不动产登记、网络资金账户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已经限额冻结了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4日起计算(***的银行账户自2022年7月16日起计算),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向我院提交申请。因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7月16日,本院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予以实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8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书义
审判员 任晓辉
审判员 宿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