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4083号之三 原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1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巨华开心果公寓10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某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62元,减半收取计50631元,剩余50631元,由本院退还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