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478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1单元1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玉泉区法院东侧现代华城二期项目四层东西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