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4084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巨华开心果公寓10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1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62元,减半收取计50031元,由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