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江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雄执字第152-3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天津江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顺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惠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江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3)雄民初字第302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3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租赁费7349323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执行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