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02民初4066号
申请人:福建省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市延平区**山路**号第**层。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南平夏道新农村建设有限,住所地**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湖滨路**号**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少平,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省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平夏道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南平夏道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南平夏道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夏道支行开设的账户(13×××35)上存款161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操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