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6民初1414号
原告:福建省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4幢2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31426755。
法定代表人:黄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玲,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西城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团结村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26F28715947N。
法定代表人:林自然,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水娟,福建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旭豪,福建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城公司”)与被告尤溪县西城中心小学(以下简称“西城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玲、被告西城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水娟、詹旭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驰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西城小学支付工程款341,983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为32,915.8元),以上合计374,898.8元;2.西城小学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8日,西城小学将尤溪县湆头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2015年5月15日,驰城公司以2,387,746元中标,中标工期为180个日历天,履约担保金为合同总额的10%,并收到《中标通知书》。2015年10月16日,驰城公司、西城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尤溪县湆头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尤溪县××镇××村;工程内容:尤溪县湆头小学教学楼土建及水电安装等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尤溪县湆头小学教学楼土建及水电安装等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②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③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金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缺陷的,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质量缺陷期满后退还。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驰城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6年9月21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17年10月17日,西城小学委托的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尤溪县湆头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为:本工程项目送审结算总价为2,627,905元,核增0元,核减135,922元,审后结算总价为2,491,983元。驰城公司、西城小学均在《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上盖章、签字确认,即该工程最终结算总价款为2,491,983元。期间,西城小学共向驰城公司支付工程款项2,15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341,983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西城小学辩称,1.西城小学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相反,驰城公司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按月进度向西城小学提供合格工程量说明,工程项目至今未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准,付款条件未成就,驰城公司要求西城小学支付相应工程余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驰城公司诉称:“2015年10月16日,驰城公司、西城小学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中17.3.3条关于工程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约定:①按月付工程进度款。即当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②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③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5%(处罚款除外),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因驰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月进度向西城小学提供相关确定合格工程量的说明,即使在工程竣工后,工程项目也未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准,不符合第③点所要求的支付条件。在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为2,387,746元,而工程项目至今未进行审计,故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3.3条约定,西城小学至今需付的款项为合同总价(非审核价)的85%即2,029,584.1元,而西城小学向驰城公司超额支付了工程款120,415.9元(注:已付2,150,000元-合同价85%2,118,185.6元=120,415.9元)。故驰城公司要求西城小学支付剩余工程款341,983元及逾期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增加的工程量未经相关程序审核确定,驰城公司无权要求西城小学支付工程增量部分工程款。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文件[尤政文﹝2014﹞19号]第二条第二点内容:“政府投资、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后,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增量投资,占原合同5%以下的发包方式,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现该项目审核造价为2,491,983元,合同价格为2,387,764元,相对于原工程量增加了约4%(增加104,219元),根据上述规定工程增加部分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开会审核确定,现增量工程部分未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驰城公司无权要求西城小学支付工程增量部分工程款;3.驰城公司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资料,西城小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8.2条之规定,驰城公司须向西城小学提交所有工程资料,其中:完整工程竣工图、内业资料、施工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说明书等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等所有资料须一式八份并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西城小学,现驰城公司并未按规定提供完整工程资料,西城小学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不予拨付工程款;4.驰城公司所诉求的工程款341,983元其中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缺陷期未满,驰城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50%。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4条之规定:“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工程保修金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瑕疵的,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质量缺陷期满后退还。”第19.7条规定:“保修期限为:按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执行。”保修期限应为五年,即自2016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故该工程质量缺陷期未满,驰城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50%(即62,299.6元),相应逾期利息也不应在此计算。综上所述,西城小学已超额支付了相应工程款,驰城公司要求西城小学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应依法驳回驰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5日,驰城公司中标西城小学招标的尤溪县湆头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施工),中标价为2,387,746元,中标工期为180个日历天,履约担保金为合同总额的10%。2015年10月16日,驰城公司、西城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尤溪县湆头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地点为尤溪县西城镇湆头村。工程内容为尤溪县湆头小学教学楼土建及水电安装等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尤溪县湆头小学教学楼土建及水电安装等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图纸为依据。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2,387,746元。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包括: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相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5年10月1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十一、补充协议。十二、合同生效。十三、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主要约定:一、一般约定。二、发包人。三、承包人。四、监理人。五、工程质量。六、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七、工期和进度。八、材料与设备。九、试验与检验。十、变更。十一、价格调整。十二、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十三、验收和工程试车。十四、竣工结算。第14.1款: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计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14.2款:(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十五、缺陷责任与保修。十六、违约。第16.1.1款: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第16.1.2款: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第16.2.1款:承包人违约的情形:(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第16.2.2款: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十七、不可抗力。十八、保险。十九、索赔。二十、争议解决。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主要约定:一、一般约定。第1.1.4.5款: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二、发包人。三、承包人。四、监理人。五、工程质量。六、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七、工期和进度。八、材料与设备。九、试验与检验。十、变更。十一、价格调整。十二、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17.3.3款:(1)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5%(处罚款除外),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17.4款:质量保证金。本合同工程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款的5%。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缺陷的,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质量缺陷期满后退还。十三、验收和工程试车。十四、竣工结算。第17.5.1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本工程竣工结算以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论作为依据。第18.2款: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材料内容: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页资料,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具体满足《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上述材料一式八份(其中一份为原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竣工材料份数:八套。十五、缺陷责任与保修。十六、违约。十七、不可抗力。十八、保险。十九、争议解决(以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节选)。另,双方还签订一份《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驰城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6年9月21日,案涉工程经过各方验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在验收报告中签字、盖章确认。此后,案涉工程投入使用至今。2017年10月17日,西城小学委托的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尤溪县湆头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为:本工程项目送审结算总价为2,627,905元,核增0元,核减135,922元,审后结算总价为2,491,983元。驰城公司、西城小学在《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亿达审核[2017]1108号)上盖章并签字确认,即案涉工程最终核定造价为2,491,983元。案涉工程至法庭辩论终结止,西城小学共计支付给驰城公司工程款2,150,000元。
本院认为,驰城公司与西城小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在驰城公司完成案涉合同的工程建设后,经各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案涉工程送审结算后,驰城公司与西城小学确认工程造价为2,491,983元,但西城小学至今仅支付工程款2,150,000元,尚欠341,983元未支付,驰城公司有权要求西城小学支付该笔工程款。关于西城小学提出驰城公司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按月进度向西城小学提供合格工程量说明,案涉工程项目未经审计部门审核,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西城小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已陆续支付款项,案涉工程也已全部验收合格并由各方出具验收合格的报告,且已投入使用,西城小学应当支付工程款项。西城小学认为应当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准,该事由不能成为西城小学据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关于西城小学提出工程造价2,491,983元,比合同价格2,387,746元增加了4%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未经审核,驰城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增量部分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工程造价的增加,由很多因数决定,诸如材料成本变化、市场波动、工程量增加等,西城小学未充分举证证明增加的造价部分就是工程量的增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次,工程造价2,491,983元的总金额是经过双方送审确认得出,西城小学在《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中已认可了该金额。再次,西城小学以尤政文(2014)19号文件为依据,认为工程量增加部分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开会审核确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文件构成的约定,尤政文(2014)19号文件并非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驰城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阻却事由。关于西城小学提出驰城公司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资料,西城小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8.2款约定:“驰城公司应当在合同规定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西城小学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页资料,并应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具体满足《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上述材料一式八份。”因案涉工程已经过验收出具了验收报告,并委托相关部门结算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双方对此确认并签字、盖章,在验收和结算审核确认的材料中已包含以上内容,西城小学关于该部分的抗辩意见举证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西城小学提出工程质量缺陷期未满,驰城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50%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均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工程缺陷责任期已届满。故至2018年9月20日止,西城小学应当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包含于案涉标的341,983元中)支付给驰城公司。关于利息问题。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驰城公司按照年利率3.85%的利率标准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驰城公司要求西城小学支付工程款341,983元及该款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西城小学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尤溪县西城中心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1,983元及该款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3元,减半收取3461.5元,由尤溪县西城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春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世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