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金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8民初2183号
原告: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大壤村南园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2#楼自贸区两岸众创6-01Q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为1878元,由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宝彩
人民陪审员*连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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