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终1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闽清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津(系***哥哥),男,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芳榕,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831358622。
法定代表人:钟恭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上勤,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乾鑫,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永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乾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4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为183.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吴英琼
审 判 员 郭胜华
审 判 员 童寿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宇凯
书 记 员 张文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