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24民初2345号 原告: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1-1号1梯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8313586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泰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归还原告欠款242600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2日,原告与***及案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内部责任合同》,约定:原告将合信创展公司的厂区零星土建工程交由***及案外人***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自负盈亏,工程款由原告支付至***岩前信用社账号尾号“056”账户,等等。在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告除将部分工程款支付至***的岩前信用社账号尾号“056”账户外,***还以需要支付材料款、工资等为由多次从原告处直接领取工程款。2017年3月,案外人***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合信创展公司的厂区零星土建工程的余欠工程款1654089.88元。2017年6月20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824民初551号判决:原告支付***工程款219575.54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闽08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得知,***及案外人***合伙施工的厂区零星土建工程所需的资金主要由***投资,但***私自占用了从原告处领取的工程款,未将款项用于合伙施工的厂区零星土建工程,以致***用于合伙工程的投资未能及时收回(不包含留存在合信创展公司的工程保修金15万元)。该案判决后,经武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按判决支付***工程款219575.54元。2019年10月25日,***与原告对账后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因本人***前工业区福建合信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占用合伙人***投资款,后因***起诉福建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判决并执行,由福建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1957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843元、支付案件执行费3193元,加上公司办理该案件费用约计10000元,累计242600元(贰拾肆万贰仟***),此款为本人欠款。如公司收到该工程保质金(本人股份105000)剩余款由本人分二年归还(一年还柒万),逾期未归还,则按2017年9月22日起算利息(月息2%)。 2019年,***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泰公司支付***合信创展公司厂区零星土建工程质保金15万元。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824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成泰公司支付***质保金15万元及利息。成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6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8民终3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在《欠条》中关于质保金抵欠款的约定不能实现。 综上,***已经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因其占用***的投资款,导致原告重复支付工程款及因诉讼产生的损失合计242600元,应当支付给原告。 ***未作答辩。 成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7)闽0824民初551号及(2017)闽08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2.《欠条》一份;3.(2020)闽08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成泰公司与***就执行生效判决产生的债务进行了结算,并通过《欠条》确定***欠成泰公司242600元,双方的欠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支付成泰公司242600元。《欠条》约定***未按约定付款应自2017年9月22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自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4倍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成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42600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9元,减半收取3744.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