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824民初1644号
原告: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沿河路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8313586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员工。
被告: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十方镇工业园区福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20245G。
法定代表人:蓝开金,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60880元(该款系人工及骡马二次搬运费:赶骡*师傅工资278天×200元/天=55600元和骡马费376匹×280元/匹=105280元),抵扣已审核支付的二次搬运费12669.41元,仍欠148210.59元,并支付该148210.59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通过招投标,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二期项目,工程内容:游步路道路、排水沟、挡土墙、绿化、园林景观建设、园路设计总长约685米,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且约定:二次搬运费按“分部分项目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合计的3.5%计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山脚至山顶运输建筑材料需用骡马方式二次搬运。为此,原、被告口头协商,将合同约定的二次搬运费按“分部分项目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合计的3.5%计取更改为骡马二次搬运费用。被告对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二期园路景观工程人工及骡马二次搬运工日进行了签证,但武平县审计局在工程造价审核中仍以原合同为依据,二次搬运费仍按“分部分项目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合计的3.5%计算,骡马二次搬运费未予审核。被告至今未付骡马二次搬运费。
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辩称,对原告主张的骡马二次搬运工日无异议,但原、被告未签证该结算单价。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二期园路景观工程系政府财政资金项目,被告支付工程款完全基于审计结论。由于武平县审计局对骡马二次搬运费未予审核,被告无从支付。被告已付清经审计核定的二次搬运费12669.41元。综上,请求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对本案证据和主要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二期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2、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二期园路景观工程人工及骡马二次搬运所需工日签证三张、工程现场签证一张,证明原、被告口头协商,双方自愿将原项目合同中已明确二次搬运费,按“分部分项目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合计的3.5%计取更改为骡马二次搬运费,该工程中骡马二次搬运费用已实际发生。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3、十方镇人民政府关于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二期园路工程结算初审结果的反馈意见,证明证明原、被告口头协商,双方自愿将原项目合同中已明确二次搬运费,按“分部分项目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合计的3.5%计取更改为骡马二次搬运费。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提供: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审核书一页,证明二次搬运审计核定费用12669.41元已经支付。原告质证认为收到该款无异议。
另外,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向武平县审计局调取了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一期园路景观工程骡马二次搬运费的审核单价,骡子:230元/匹,赶骡师傅工:160元/天。原、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应予认定。根据庭审陈述并结合本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通过招投标,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二期项目,工程内容:游步路道路、排水沟、挡土墙、绿化、园林景观建设、园路设计总长约685米,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且约定:二次搬运费按“分部分项目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合计的3.5%计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山脚至山顶运输建筑材料需用骡马方式二次搬运。为此,原、被告口头协商,将合同约定的二次搬运费按“分部分项目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合计的3.5%计取更改为骡马二次搬运费用。被告对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二期园路景观工程人工及骡马二次搬运工日进行了签证,骡子:376匹,赶骡师傅工:278天。武平县审计局在工程造价审核中仍以原合同为依据,二次搬运费仍按“分部分项目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合计的3.5%计算为12669.41元,骡马二次搬运费未予审核。被告至今未付骡马二次搬运费。
另查明,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一期园路景观工程骡马二次搬运费的审核单价,骡子:230元/匹,赶骡师傅工:160元/天。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山脚至山顶运输建筑材料需用骡马方式二次搬运。为此,原、被告经协商,将合同约定的二次搬运费按“分部分项目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合计的3.5%计取更改为骡马二次搬运费用,被告对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二期园路景观工程人工及骡马二次搬运工日进行了签证,对此事实双方无争议。由于对骡马二次搬运双方未约定结算单价,参照十方农民文化公园一期园路景观工程骡马二次搬运费的审核单价进行结算,于法有据。骡子费376匹×230元/匹=86480元、骡马师傅工资278天×160元/天=44480元,合计130960元,抵扣已审核支付的二次搬运费12669.41元,仍欠118290.59元。2016年5月12日武平县审计局作出审计结论,原告主张尚欠款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107)?)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骡马二次搬运费118290.5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元,由福建省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9元,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负担2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锡添
人民陪审员修荣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执行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
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
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