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元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申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元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501,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天虹中心5层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7963379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
再审申请人福建元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建元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元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元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傅志杰
审判员***
审判员傅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