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住漳州市龙文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靖县。
原审被告:福建元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79633791G。
法定代表人:张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原审被告福建元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602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佐玉
审 判 员 张秀玲
审 判 员 曾陈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美叶
书 记 员 郑志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