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2财保16号
申请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路**荣昌滨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邵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民,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霖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大奥格(福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住所地:浦城县兴浦路****
法定代表人:马德寿,董事长。
申请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保全被申请人正大奥格(福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6029555元。申请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正大奥格(福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户账号为1002××××5000、1002××××5197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正大奥格(福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开户账号为3500××××4486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上述二项冻结的财产以602955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群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温慧素
书 记 员 吴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