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裕(建瓯)混凝土有限公司

顺裕(建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783执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顺裕(建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通济街道东溪村东溪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6734789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6栋607、6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3524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顺裕(建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783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1694793.82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801元、执行费1934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闽0783执2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金杯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湘AQ××**)、特斯拉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AD6××**)、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A1××**)、路虎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湘A6××**),查封期限二年,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属于发现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形。 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闽0783执2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1694793.82元,待实际结算后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3月9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截至2023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暂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以现场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国兴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