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裕(建瓯)混凝土有限公司

顺裕(建瓯)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3执4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顺裕(建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通济街道东溪村东溪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6734789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北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15550034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顺裕(建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78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3791007.9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1324元、执行费4031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闽0783执4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以5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但实际未控。 2022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22)闽0783执4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闽BH××**)、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闽B0××**)、江铃牌(车牌号:闽BW××**)各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属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形。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闽0783执42号之二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润置地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7868113元;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闽0783执42号之三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7868113元,均未实际控制到相应的款项。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现场查找。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正在与***润置地有限公司、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协商以房抵债。 四、2022年4月21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截至2022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暂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