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03民初86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标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5元,依法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