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田县太华镇万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5民初145号
原告: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3号B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5325459U。
法定代表人:罗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田县太华镇万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田县太华镇万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7753882904。
法定代表人:连广周,该村主任。
原告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太华镇万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大田县太华镇万湖村民委员会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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