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30民初488号
原告:建宁县翔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斗埕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72948109B。
法定代表人:罗国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勇,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小松镇定高村封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5325459U。
法定代表人:罗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仁国,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宁县翔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飞投资公司)与被告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翔飞投资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后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仁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飞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暂计为50万元);2.本案必要的诉讼费用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宁经济开发区翔滨路及助家井大桥建设项目(馨悦电子至源蓉生物段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的建宁经济开发区翔滨路及助家井大桥建设项目(馨悦电子至源蓉生物段道路工程)项目,该工程于2018年4月13日竣工验收。2020年11月,原告委托的施工单位进行与被告承建工程相关的路基工程的路面施工时,发现被告承建的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局部雨水管网设计为800㎜,现场实际为400㎜;2.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管道透水性材料回填均采用土石回填;3.大部分雨、污管道已变形和开裂损坏。原告遂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告发出了《关于建宁经济开发区翔滨路及助家井大桥建设项目(馨悦电子至源蓉生物段道路工程)雨污管道整改事宜的函》,要求被告针对以上问题,在12月25日之前来原告处对接处理事宜。三明城通管道检测有限公司经被告委托对被告承建项目的400米雨水管及400米污水管进行了检测,出具了《管道CCTV(闭路电视系统)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载明被告承建的管道存在许多处沉积、变形、破裂的情况,且有多处雨水管的管道约定应用800㎜的管道,被告更换为400㎜的管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但被告拒绝整改。被告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不符合约定,且拒绝整改,应当赔偿原告因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损失暂计为人民币50万元,具体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的费用为准。(依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的要求,针对被告承建的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修复、整改而产生的费用。)
腾龙建设公司辩称,一、被告施工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双方于2016年11月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经原告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同意隐蔽,工程于2017年8月12日竣工,于2018年4月13日经各方验收合格。原告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存在质量问题;二、被告施工的工程项目已过质保期。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约定保修期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0年1月经双方确认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原告全额支付了质保金14万多元。原告起诉状诉称“2020年11月发现项目管道变形、开裂等”,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三、项目现状无法证明是被告的施工质量问题。原告起诉状自认发现时间是2020年11月,并自认其时正是其他施工单位在相同位置进行路面施工,结合被告施工过程及验收合格等事实,至少不排除其他单位施工等非被告原因造成项目现状,没有证据证明项目现状是被告的施工质量问题。
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分析认证如下: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承建原告的建宁经济开发区翔滨路及助家井大桥建设项目(馨悦电子至源蓉生物段道路工程)项目,被告应赔偿损失;3.《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被告承建的管道存在许多处沉积、变形、破裂的情况,且有多处雨水管的管道约定应用800㎜的管道,被告更换为400㎜的管道,被告应赔偿损失;4.审核报告、审核总价表一份,用于重新评估工程造价来用的,作为原告方损失的参考依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被告应赔偿损失;5.施工设计文件一份,证明被告承建项目的未达到施工要求,被告应赔偿损失。证明被告施工完成工程量不合格;6.设计说明、设计图及公证书、照片、录像各一份,证明被告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应赔偿损失。
被告经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施工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证明对象是要被告赔偿损失。因为其内容不是完整的双方的合同,只有4页,不完整。被告后面有举证的完整的合同;证据3,检测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对象有异议。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检测日期是2021年1月10日,此时检测的时间距离验收合格的时间将近3年,因此检测的数据只能是检测时的一个现状,不能证明被告施工的质量问题;②原告刚才讲的证据60-63页,在检测报告的20-21页,这里有讲到,管段修复划分,管段功能性缺陷等级评定对照表,总共有四级。有些是不受影响,无需修复的。虽然有缺陷,但并不一定是需要修复的;③原告刚才所说的沉积,作为管道有污水管、雨水管,使用的一定时间后肯定是有沉积,这沉积是正常的,不能证明被告的施工不合格;④这里面的管道有800mm和400mm的。400mm的管道大概有20-30米,这个是在施工过程中,经过原告方的同意换成了400mm的,施工经过原告验收合格。我们不可能擅自把800mm的管道换成400mm,没经过原告方同意是不可能换的;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证明对象有异议,这个总价经过审核后是2881984元;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施工文件不能证明我们施工的工程不合格,是否合格以综合验收为准;证据6,①设计说明该证据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施工不合格,被告已经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了都没有发生质量问题。该设计说明按照建筑行业的规划,没有按照审查机构审查。只有设计单位的章,没有审核章,应该由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并盖上章。只有设计单位的章没有审核章;②设计图,该证据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告施工已经合格,没有发生问题,施工图也没有图审章,只有设计单位的章。原告方本身的设计不排除本身存在设计缺陷;③公证书、照片、录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由原某委托公证,公证时间已经超过质保期,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另外经被告方查看了现场公证录像,开挖显现了沙土层,四周是有沙子的,证明被告是有按照要求铺沙子,管道开裂并非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原告代理人说的设计图以及设计说明,原告代理人并非专业设计人员,并非正确理解设计图,应该是中砂和粗砂。公证处并非鉴定机构,没有一个字体现工程不合格。公证处并非专业的工程专业测绘机构,这个量的数据不具备工程的测量,没有资质能力鉴定工程是否合格,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工程从2017年8月竣工到原告发现有三年多了,长达三年没有做路面硬化,已经碾压,后面推的施工质量问题是不合理的。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原告所诉已超过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1页,14.3.2最后一行有体现。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一年也体现的很清楚;2.建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2020年1月22日双方再次确认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并确认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后,原告全额支付了质保金144099元。证明建设工程已经过质保期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建设工程已于2017年8月12日竣工,并于2018年4月13日经验收合格;隐蔽工程沟槽、管道埋设坡度及平整度、路床密实度等均符合要求;建设工程使用管材送检合格且符合要求;污水管、雨水管管底及沟槽回填压实度符合设计要求。
原告经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供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说质保期一年,但是前提条件是施工质量合格,我们主张的是被告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反而证明了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告的施工不合格,所以我们认为质保期都还没开始计算;证据2,银行回单,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这存在一些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心问题,还有对情况不一定了解的问题。事实上这个案件我们用常识也知道,这里面有大量的违法违纪的现象;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不予认可。我们认为验收证明书不合法,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8日,腾龙建设公司中标翔飞投资公司公开招标的建宁经济开发区翔滨路及助家井大桥建设项目(馨悦电子至源蓉生物段道路工程)项目。同年11月15日,翔飞投资公司与腾龙建设公司签订了《建宁经济开发区翔滨路及助家井大桥建设项目(馨悦电子至源蓉生物段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保修等进行了约定。该工程项目于2016年11月30日开工,于2017年8月12日竣工。于2018年4月13日由建设单位:翔飞投资公司、设计单位:福建省东南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福州建实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濉城分公司、施工单位:腾龙建设公司共同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该工程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符合设计要求;符合施工合同要求;该工程验收合格”。经建宁县人民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审核后工程结算造价为2881984元,翔飞投资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腾龙建设公司工程款。并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了腾龙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结算造价5%预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144099元。同年11月,翔飞投资公司委托的施工单位进行案涉工程路面硬化施工时,自称发现腾龙建设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局部雨水管网设计为800㎜,现场实际为400㎜;2.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管道透水性材料回填均采用土石回填;3.大部分雨、污管道已变形和开裂损坏。翔飞投资公司于同年12月17日向腾龙建设公司发函,要求腾龙建设公司针对以上问题对接处理。2021年1月10日,腾龙建设公司委托三明城通管道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的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进行了检测,三明城通管道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管道CCTV(闭路电视系统)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载明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规格及对存在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作了综合评价并对管道存在沉积、变形、破裂等问题是作了处理意见和建议。
另查明:2021年5月24日,翔飞投资公司申请建宁县公证处到场公证,自行对案涉工程中的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随机选取两处桩点开挖,并对开挖过程及管道状况进行拍照、录像保全证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案涉工程的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及对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存在问题进行修复、整改产生的费用由谁负责承担问题”。本院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结合查明的事实分析如下:一、翔飞投资公司与腾龙建设公司签订的《建宁经济开发区翔滨路及助家井大桥建设项目(馨悦电子至源蓉生物段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开工,于2017年8月12日竣工。于2018年4月13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翔飞投资公司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经建宁县人民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该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腾龙建设公司工程款,并于2020年1月22日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腾龙建设公司按结算造价5%预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144099元。而翔飞投资公司自认在2020年11月在委托的施工单位进行对案涉工程的路面硬化施工时,发现案涉工程存在部份雨水管道的规格与设计不符和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存在多处沉积、变形、破裂问题并发函要求腾龙建设公司针对以上问题对接处理。腾龙建设公司虽委托三明城通管道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项目的雨水管道、污水管道进行了检测。对该检测的现状问题的事实亦予以认可,但否认是因其施工质量不合格原因造成。腾龙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有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工程竣工后又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交付使用两年多后,翔飞投资公司准备对案涉工程进行路面硬化时发现案涉工程存在部份雨水管道的规格与设计不符和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存在多处沉积、变形、破裂问题。翔飞投资公司虽然提供了相关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等证据材料及申请建宁县公证处到场公证,自行对案涉工程中的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随机选取两处桩点开挖及管道状况的证据材料。但不足于证明案涉工程的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存在的现状问题系腾龙建设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翔飞投资公司与腾龙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虽然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为一年,但案涉工程于2018年4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至翔飞投资公司自认在2020年11月发现问题,实际已超过两年。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翔飞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于证明案涉工程的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存在的现状问题系腾龙建设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是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因此,在翔飞投资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部份雨水管道的规格与设计不符及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存在沉积、变形、破裂等现状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归责于腾龙建设公司的情况下,翔飞投资公司诉请腾龙建设公司承担对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修复、整改而产生的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建宁县翔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建宁县翔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坤
人民陪审员 陈炳富
人民陪审员 廖琼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丽钦
附适用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